中国建筑综合网
中国建筑综合网 中国建筑综合网 中国建筑综合网 中国建筑综合网 中国建筑综合网
新型建材 电梯 智能建筑 钢结构 建筑防水 建筑工程 施工企业 建筑监理 免费注册 会员专区
产品  企业  报价  供应  求购  询价  招标  租赁  专家  人才  政策  展会  更多>>
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电气--政策法规
石家庄市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 2007-7-31 )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管理,亮化、美化城市环境,根据《石家庄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夜景照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夜景照明管理,是指对本市市内各区、开发区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照明、道路照明包括路灯、步道灯和桥梁照明灯)、市政设施照明、营造景观照明、广告牌匾照明以及绿化、雕塑、喷泉照明等城市照明和城市夜景景观的管理。

    第三条   石家庄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石家庄市夜景照明管理处和各区城管部门按照各自分工负责具体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交管、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管理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坚持统一规划、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夜景照明建设,鼓励采用先进的材料、技术、工艺、光源进行夜景照明的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市区内主要道路、重要公共场所、住宅区、工业区、桥梁、河堤等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按照夜景照明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安装道路及市政设施照明以及霓虹、彩灯、楼寓射灯、建筑物轮廓灯等夜景设施。市政府在城建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城市夜景照明建设,并对投资建设非商业性夜景照明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贴。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园林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旧城改造项目应将夜景照明建设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对纳入城市夜景照明规划确定建设的夜景照明项目,应根据城市建设规划和国家技术标准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所涉及的路段或地域范围、设置技术要求、亮化美化标准等。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夜景照明设施,产权属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享有受益权,不得擅自改动、拆除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单项或附属于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的夜景照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管理部门应参加设计会审。
    承担城市夜景照明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条   夜景照明设计和施工应根据夜景照明规划和夜景照明方案要求进行,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二)不得影响交通信号灯和其他重要标志灯的正常使用;
    (三)不得影响交通性干道车辆的正常行驶;
    (四)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城市绿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
    (五)不得有碍市容观瞻和城市整体形象。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部门参加。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移交管理手续。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办理移交管理手续后,由夜景照明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由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或者委托夜景照明专业维护单位维护。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移交给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管理的,其设施应符合夜景照明设计、安装及施工质量标准,并应提供施工单位的相关资质复印件、图纸资料,按规定交纳运行维护费用后,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维护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规范,单位或个人应当严格执行,保证设施安全、功能良好,灯光、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外观干净整洁。对不符合要求的,维护单位应及时维修、清洗、更换。

    第十五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夜景景观灯每日夜间亮灯时间不少于四小时,特殊情况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可作适当调整。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须服从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

    第十六条   城市夜景照明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树木和夜景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商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可在通知园林绿化部门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砍伐。
    照明设施受损造成大面积灭灯的,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可先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抢修,事后到相关部门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事故处理部门应及时通知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处理。

    第十八条   需要迁移、防护或拆除、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须与城市管理部门商定措施或按有关规定审批,并由夜景照明管理机构监督实施。

    第十九条   确需占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应到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办理占用手续,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由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实施。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拆除、移动或改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
    (二)在路灯电杆、配电设施周围一米以内堆放物品、建造建(构)筑物;
    (三)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设置广告;
    (四)在城市夜景照明设施上架设线路、安装其它设施或接用电源;
    (五)其它侵占或影响城市夜景照明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拒不执行城市夜景照明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求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的,按应投资额的1%至5%处予罚款;
    (二)建设、设置夜景照明设施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标准的,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夜景照明设施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四)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进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计或施工的,按设计、施工费用的1%至5%处于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不按要求改正的,可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的,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罚款;
    (二)不按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三)设施污损、破旧、灯光显示不全或设施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的,处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夜景照明管理机构发现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可通知责任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按规定整改的,责令对有关设施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城市管理部门可组织拆除,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施行。
来源 :  
版权声明: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及《互联
    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本网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本网不承担此类稿本网
    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 联系电话:010--51926371
站内精华   站内精华

产品  |  企业  |  报价  |  供应  |  求购  |  询价
招标  |  租赁  |  专家  |  人才  |  政策  |  展会
产品推荐
EPSON  9880C       EPSON  11880C
·HP Z6100
·CANON iPF9000
·皓峰专业版(集团版)OA
·佳能公司大幅面打印机iPF8000
本周热点
·国际钢协声明反对两拓合并
·2月14日沈阳市场中厚板价格行情...
·印度拟在年度计划中削减钢铁产品关...
·新日铁、JFE和宝钢分别计划到泰...
·喀麦隆首都雅温得水泥供应严重不足...
·日本最大钢企将提高钢板价格一至两...
·深圳建筑钢材1月31日市场报价
·亚泰集团牵手欧洲建材巨头
·湖北省建筑企业北非拿下大单
·2007年韩国粗钢产量突破500...
最新资讯
·我国水泥业需大力推广节能技术
·建材市场趋全球化 国际品牌纷纷进...
·广东楼盘建筑质量有提高 钢筋水泥...
·房地产“双紧”政策初显成效 长三...
·深圳:着手开展对房地产中介的专项...
·我国采取五项措施力推建筑节能目标...
·国内涂料企业走出国门必要性及风险...
·卷材涂料趋向高性能 急需加强行业...
·青海:全省建筑节能减排扎实推进 ...
·国务院:严控景观照明用电
推荐企业
·西继电梯有限公司
·北京市乾济电梯公司简介
·福州新特力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胜特建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巩义市城区通达建筑工程设备厂
·青岛娇阳灯具有限公司
·河北优利科电气有限公司
·上海东泰顺吉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超特建材厂
·泊头市美达装饰建材厂
中国建筑综合网首页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建筑综合网版权所有 京ICP备07504075号 常年法律顾问王俊竹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鸭子桥路41号13层04室 电话:010-51926361/71 传真:010-5192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