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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07-7-31 )    编辑:

各区(市)县建设局、房产局、公安局、工商局:
  为加强对我市建筑工程装饰装修(住宅装饰装修除外)活动的管理,保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的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部门配合,强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管理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包括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施进行装饰装修处理的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活动。

二、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报建管理
  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装修人应当依法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工程项目建筑装饰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其中,由总承包单位分包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分包合同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再次进行装饰施工应按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青羊、锦江、金牛、武侯、成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区域内的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其他区、(市)县(含高新区)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要求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应当招标和应监理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应当依法招标和委托监理。
  装修人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1.填写申报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盖章;
  2.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发、承包双方订立的施工承包合同
  3.已竣工交付或投入使用的房屋需提供市房管局签发的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
  4.有满足施工需要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5.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备案手续;
  6.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地来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单位按规定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三、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市场行为及从业资格管理
  装修人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发、承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持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还应当依法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
  从事装饰装修施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证以及施工人员的上岗证不得转让、出借、出租、涂改、伪造和复制。

四、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依照国家、地方或者行业规定的规范和标准进行。
  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建筑装饰装修
  (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经验收质量不合格的;
  (二)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存在结构安全隐患且未进行修缮加固的。
  (三)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原有房屋在装饰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原有房屋装饰装修装修人应取得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装修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未交付使用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设计施工,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装修人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未经检查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对所选用的防火装修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特别是阻燃处理、喷涂、安装作业应在施工作业完成后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二)拆、改承重墙,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三)将雨水管道用于排放生活污水;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改变建筑结构;
  (二)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设计功能;
  (三)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改变建筑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五)拆、改供暖、煤气、管道及其他配套设施;
  (六)改变消防设计功能,拆改、封闭、堵塞消防设施;
  (七)占用公共空间、公共部位和设施。
  建筑装饰装修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厂厂名、厂址等产品标识,并符合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
  涉及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设计标准和合同约定,将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物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五、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管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和个人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废气、废水、粉尘和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量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危害。运输、装卸、储存建筑材料,建筑渣土和各种废弃物品,必须采取严密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完成施工任务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运施工废料,做到工完场清。施工企业和个人不得在夜间的22时至次日6时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

六、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管理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验收合格后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原房屋装饰装修未取得市房产管理部门结构验收合格证的,消防不予验收;未经消防验收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款和工资支付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执法检查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卫生防疫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房产、工商等部门予以配合。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房屋结构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八、建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中出现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工程中存在有影响公众利益的安全质量隐患和事故,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材料和设备等问题,有权检举、投诉和控告。受理部门要落实专人值守,耐心倾听群众诉求,真心实意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做到有访必接,有诉必应。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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